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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简化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用户真实身份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

来源:工信部 时间:2019-04-21 作者:工信部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以下简称64号文等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准确率,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我部决定201941日至20191231日开展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工作内容

(一)ICP备案主体身份信息电子化采集

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可采用人脸识别”“唇语识别”“动作识别技术手段,采集确认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并与其提供的主体身份证件、权威库留存的主体身份证件进行交叉比对。验证一致后,向工业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电子化采集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准确率不低于99.95%

通过电子化采集上传的图,不再要求其提供以幕布为背景的图像。

(二)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电子化提交

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认真核验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一致后按格式生成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工业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电子化采集《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相关信息,准确率达到100%。提交电子化《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即表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已履行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无须单位盖章,不再提交纸质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二、参与试点单位条件

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业务种类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等。

(二)具备采集确认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的技术能力。

(三)具备与主体信息权威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库等)信息比对的技术能力。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申请阶段(201941415日)。

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属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详见附件)

  (二)审查阶段(2019416515日)。各地

通信管理局对属地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核汇总,报送至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机构对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三)试点运行阶段(201951620191231日)。

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工业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电子化采集的ICP备案主体图和电子化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91231日至2020131)。

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属地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开展评估总结工作,并报至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加强指导。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文件要求周密部署开展工作。各通信管理局要和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处理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ICP备案工作效率,提升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数据准确率

(二)强化监督,严格问责。通信管理局要督促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64号文和试点工作要求。不具备电子化核验技术能力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要求其严格落实64号文现场核验要求。发现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故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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