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本市将实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按照最新出台的实施办法,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012元发放。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增长12.7%。按照新的办法,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106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012元发放。
此前本市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是按892元发放。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等文件确定,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本次调整还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 728元调整到848元。本市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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