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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为跳槽者立规矩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2-21 作者:网络 浏览量:

【英才网联800HR.COM 编者按】2002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随意跳槽不行了

  人才流动必须注意如下八大问题:   一、《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跳槽前30天应告之企业,但现在仍存在着员工想走就走,以致给企业经营造成被动的现象。《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针对一些企业发现掌握企业机密的员工跳槽后泄密的现象,《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三、对于确实属经营困难、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四、对企业变更合同不要不理不睬。在《劳动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订立合同时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不一致,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企业提出变更时,员工对此不置可否,弄得企业束手无策。《劳动合同》中明确,企业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员工手中,员工应在15日之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明确。《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未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单位有权不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七、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内容。《劳动合同》中明确了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八、对不用支付补偿金的劳动终止条件做了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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