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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才派遣后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2-21 作者:网络 浏览量:
  小高是上海某外语学院200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今年年初在浦东新区一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实习。通过4个月的实习,小高觉得这样的工作环境非常适合自己,代表处也有意向聘用小高,4月底双方进行了面谈。谈到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等问题,代表处行政主管告诉小高,将由某人才中介公司与小高签订和办理,代表处与小高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对此,小高十分不解,总觉得代表处这样的做法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律师就小高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可以任意聘用中方雇员,在上海市必须通过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外事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中方雇员的聘用手续。这些外事中介服务机构有: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中智公司、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四达公司、国际服务贸易公司、外经集团公司。上文中代表处给予小高的答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小高遇到的这种情况,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法律关系:在小高毕业并办理报到手续后,小高与某人才中介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该人才中介公司是用人单位,对小高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小高作为劳动者对该人才中介公司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人才中介公司把小高派遣到代表处工作,并与代表处之间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对小高(被派遣人)的权利义务,小高应当按照该人才中介公司的指令到代表处提供约定的劳动;那么小高与代表处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是由于此人才中介公司劳务派遣而产生的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小高和代表处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同时又涉及各自与第三方———某人才中介公司之间的约定。       小高的权益在与该人才中介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将有所体现,他的用工手续、档案转移和保存、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都是由该公司办理,至于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余的劳动者权利由该人才中介公司或者代表处承担。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小高来说,到底是该人才中介公司还是代表处对其承担义务、各自承担哪些义务,小高要看清楚自己的劳动合同,如果代表处未按照约定对小高承担义务,小高可以向该人才中介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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