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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当"高薪"成为诱饵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2-21 作者:网络 浏览量:

【英才网联800HR.COM 编者按】为了从竞争对手那里“挖墙脚”,对有意从那里跳槽的人口头承诺高薪,但当人家真的离职以后,却迟迟不办理录用手续,或者不兑现当初许诺的待遇,让跳槽者“鸡飞蛋打”,后悔莫及。 这些用人单位的做法,到底是在提供优厚待遇,还是在设置诱饵?求职者又该如何应对呢? 

  “本科生,第一年月收入1500元,年终奖5000元;第二年月收入2000元,年终奖8000元。研究生,第一年月收入2000元,年终奖8000元;第二年月收入3000元,年终奖10000元。中午免费就餐,个人业绩突出,另有红包奖励……”

  不久前,在河北某地举办的在一次招聘会上,面对如此不薄待遇,80余名大学生、研究生为之心动,纷纷前来应聘,老板择优录用了30名。大学生们个个兢兢业业,经常加班加点。但老板从第二个月起就变了面孔,考核内容十分苛刻,诸如迟到、早退、病事假、工作失误、甚至午餐时丢下饭粒等,每一项至少扣罚100元。

  一年下来,有25人临到兑现年终奖时被提前解聘,只有5人被保留了下来。不久,这位老板继续用此法又招来了20多名新大学生。据悉,这种伎俩该企业已连续使用了多年,辞退多少,又补充进来多少,年复一年。

  另有一家颇具规模的民营企业,从一所高级技工学校一次录用了40名拥有中级证书的电焊工,并称5个月试用期一到,每人每月工资1000多元。但是5个月试用期刚满,老板突然向这些人宣布,由于钢材价格上涨,经营不善等原因,他们中的30人被解聘了。为了向技校有个交代,老板暂留10人以掩人耳目。

  笔者还听说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从竞争对手那里“挖墙脚”,对有意从那里跳槽的人口头承诺高薪,但当人家真的离职以后,却迟迟不办理录用手续,或者不兑现当初许诺的待遇,让跳槽者“鸡飞蛋打”,后悔莫及。

  人们不禁要问:这些用人单位的以上种种做法,到底是在提供优厚待遇,还是在设置诱饵?应该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履行合同时双方是从属关系,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具有管理的职能,加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只能忍气吞声,只要加强自身保护意识,还是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笔者提醒劳动者在应聘时,不能光看用人单位承诺的工资待遇,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全部的工资。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以上第一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必须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否则就属于克扣工资,劳动者理应拒绝赔偿。

  其次,要明确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倾斜性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间双方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上第二个案例中,用人单位以“钢材价格上涨、经营不善”等理由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关系,显然也是不合法的。至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招聘广告中明示,劳动者要注意收集保存。

  第三,有意跳槽的劳动者,不妨在离职前先与新单位签订一份“录用协议书”。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全日制员工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离职前难以与新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也未必有法律效力。但是,双方可参照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办法,在“录用协议书”中明确:一旦劳动者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保证录用该劳动者。此外,还应约定工资报酬、工作岗位、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这样,跳槽员工就不怕新单位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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