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布企业职工工资调控目标:2010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不低于5%,国有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能增加。
2009年,陕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为1027.74亿元,比上年增长17.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293元,比上年增长16.8%,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实际增长16.2%。根据我省2010年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经测算,确定2010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为:2010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0%;增长下线为5%,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通过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做好本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类企业要依据我省发布的2010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并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10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工资增长方案要充分考虑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建立企业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标准,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能增加;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未达到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非国有企业应依据《陕西省2010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参照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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