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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无罪——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业余兼职企业无权干涉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2-21 作者:网络 浏览量:

  作为职场人增加收入的一项重要途径,业余兼职,既能赚钱又能打发空余时间,备受上班族推崇。虽然法律上没有对在外兼职甚为通融,但架不住一些企业“鸡蛋里挑骨头”,非得禁止员工兼职。那么,业余兼职究竟合法吗?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干涉员工的兼职行为?

  真实案例

  张某于1982年12月31日被山东省高唐县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工种为电工。2008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2015年7月,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张某的月工资被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

  为照顾家庭生活需要,经熟人介绍,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在某事业单位做兼职电工,月工资800元。当公司领导得知此情况后,随即做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张某不服,申请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近日,经仲裁委调解,公司主动撤销了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是对员工在外兼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只有39条带了一句“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马律师说,即使39条有相关规定,但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这些禁止权利。

  第一,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由用人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仍然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指出”过的证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

  同时,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工作之外的时间属于劳动者个人支配时间,劳动者有权自由支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仅在工作时间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对工作之外的时间,规章制度无权约束。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业余兼职,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企业无权约束,更不能因此处罚员工或解除合同。否则违反劳动合同法。员工可上诉劳动仲裁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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