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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长假出游请牢记“五注意”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2-21 作者:网络 浏览量:

  “十一”长假在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昨日特别提醒市民出游要牢记“五注意”。

  一、选择正规旅行社出游很关键。自5月进入旅游旺季以来,一些游客参加由海参、保健品销售公司组织的旅游,还有的在车站、宾馆、出租车等处轻信揽客者忽悠参加旅游,由此引发不少纠纷。特此提醒广大游客,出游务必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正规旅行社,查看《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双证缺一不可。

  二、要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游客维权的有效凭证。每一位出游者应在出发前与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游客在签订合同时,遇到合同未提及或内容含糊而需明确的事项,可要求在合同内填写补充条款。

  三、要理性对待价格。旅游产品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当旅游产品价格严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时,游客要慎重。“您是教师给您特别优惠”、“成团就少您一人所以不赚您钱”,这些话无非是让游客对低价陷阱放松警惕,遇到类似情况游客要格外小心,切勿让价格牵着鼻子走,贪小便宜吃大亏。

  四、网络购票认真阅读不可少。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不到景区售票点排队就可买到门票、网络订购星级酒店住宿已成为平常事,由此发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对网站公示的产品介绍阅读不仔细等原因常导致维权无效。因此,游客利用网络订购旅游产品需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不能以常理、常情代替旅游产品约定。

  五、擅自离团行为自负责。《旅游法》对出、入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作了明确规定,近日,《辽宁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也规定,旅游者在参团旅游过程中,不听从导游、领队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应当自我承担责任。游客在参团游玩中应服从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听从导游、领队的警示,增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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