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闭会的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在一些已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中,仍存在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增多,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建立用人单位与职工和谐的劳动关系十分重要,《条例》制定中,充分考虑到了不但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更能促进用人单位与职工“双赢”局面形成。因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条例》设立了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机制,充分体现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平等协商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平等协商要约,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如果拒绝,工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报请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工资收入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内容,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的工资平均水平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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