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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会表演《江南Style》侵犯版权吗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2-21 作者:网络 浏览量:

  韩国艺人PSY表演的歌曲《江南Style》凭借视频网站YouTube上超过10亿次的播放红遍全球。表演《江南Style》也成为各大公司年会的保留节目。近日听说单位在准备年会,要集体表演《江南Style》,正在发愁不会骑马舞之时,忽然一同事问:年会表演《江南Style》会不会侵权?问题虽然有点煞风景,不过细想之下,此事有讨论的必要。

  不卖关子,先说结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表演是免费的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一般情况就属于合理使用,不侵权。不过法条还规定不能侵犯其他权利,今天笔者就分析一下哪些情况下可能侵犯其他权利。

  《江南Style》视频

  包含四种权利

  在讨论可能侵犯其他权利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YouTube上《江南Style》的视频包含了哪些著作权权利。

  视频版权 作为一段包含歌手表演的音乐视频,内容编排具有显著的独创性,首先构成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如果在公众场合播放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视频制作者有权维权。但有时MTV的视频也可能被认定为录像制品,此时就没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放映权,如果有人在公众场合播放,视频制作者就只能以音频版权的权利人进行维权。

  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区别为: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独创性强,而录像制品只是表演现场的简单回放,独创性弱。之前的国内法院判例中,歌手演唱会现场录制的MTV虽然经过加工,也被法院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录像制品。不过YouTube上的《江南Style》并不是简单的同一个表演过程,而是有近10处不同的场景,经过剪接加工,独创性的特点比较明显,显然应该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

  音频版权 如果单独把视频里的音频提取出来,则构成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享受录音制作者权。

  创作者的版权 作为一首载歌载舞表演歌曲,其中的音乐和舞蹈也分别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作词、作曲、舞蹈设计分别受词曲版权、舞蹈作品版权保护。

  表演者权 PSY作为作品表演者,其参加表演本身受表演者权保护。

  怎样公开表演

  才算合理使用

  为便于讨论,笔者总结了公司年会可能涉及表演《江南Style》的几种形式,并逐一分析其是否侵权。

  形式一,可以请专业歌手现场表演《江南Style》吗?

  解析:如果是不付费的友情出演,当然可以。如果是收费的表演,则表演者和举办年会的公司都是作品使用者,如果播放YouTube视频的,则可能涉嫌侵权前述全部四项权利。

  形式二,表演时能放YouTube上的《江南Style》视频吗?

  解析:即便是员工自行表演,播放视频也法律风险很大。前文已述,法律虽然规定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这只涉及免费表演他人作品。而公开播放《江南Style》视频属于放映行为,需要取得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形式三,表演时能否播放《江南Style》的音频?

  解析:由于《江南Style》是一首以韩文演唱的歌曲,国内除了朝鲜族聚居区外,大部分地区的公司年会表演都会将《江南Style》录音专辑中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录音制品与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同,公开播放录音制品称为机械表演,适用的是表演权。前文已述,免费表演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播放。

  可能有读者会认为笔者多事,不就是在年会上跳个《江南Style》吗?视频网站免费看的东西为什么不能在年会表演呢?其实笔者也不想吹皱一池春水,写本文只是提醒大家,著作权制度是一个复杂而精巧的系统,对于每一项权利如何使用都有不同的规定,作为个人使用当然风险不大,但作为企业,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否则会存在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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