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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起诉医院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2-21 作者:网络 浏览量:

  “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起诉体检医院

  状告:泄露隐私

  宣判:一审败诉

  贵阳新闻网消息 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原告静心(化名),在状告用人单位败诉后,又将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贵医附院)告上法庭。原告的理由是医院体检诊断有误,并侵犯其隐私权。10月29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静心败诉。

  静心称,2008年9月1日,静心参加了其报考单位某监测院组织的体检,检查单位为贵医附院。静心在未知检验项目的情况下,医院体检中心就对其擅自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并于同年10月10日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静心为“乙肝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静心认为这一体检结果有误,于是自费向同一家医院的门诊部申请乙肝病毒检查,并得到一份疾病证明书:诊断静心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

  静心认为,医院不但得出了不正确的体检诊断,还擅自将检查结果泄露给第三方,侵犯了自己的个人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书面向静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损失8500元等。

  庭审时,医院并不认可静心的说法。医院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的疾病证明书并非体检中心出具给用人单位的报告,此疾病证明书系医院肝病门诊私自给静心个人出具的。此外,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到医院进行集体体检,医院与该单位形成合同关系,并不与原告有任何单方面合同关系,所以检查结果会统一提供给用人单位,不存在“泄露”,医院也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医院接受监测院委托对静心进行体检,将体检结果交给委托单位并非擅自公布静心的隐私材料。静心诉称医院侵犯其隐私权,缺乏事实依据;静心诉称医院未经其许可擅自将疾病证明书转给监测院未举证证明。对此法院均不予认定,故驳回了静心的所有诉请。目前,静心已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链接

  体检报告应密封交给体检者

  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的一份《通知》,明确指出,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反歧视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执行主任杨占青,他说,国家相关政策落到地方后很难执行到实处。医院违规体检也是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今年三部委《通知》下发后,医院的违规体检泄露隐私的情况更是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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