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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花样作死”,你中招了吗?

来源:上海人才网 时间:2017-06-20 作者:上海人才网 浏览量:

有很多商标权人认为

成功注册商标后就没啥事了

其实不然

商标往往在注册成功之后出现问题的也不在少数

尤其是那些不重视规则的

商标在其手中的死亡率大大提升

大家来看看有哪些“花样作死”

1、改变注册信息不变更 死亡率80%


随着规模的扩大与发展,一些企业会出现变更地址或公司名称的情况,但是,对于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企业来说,一旦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等已作注册的事项发生改变,则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相应的注册事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不按规定随意变更注册信息并屡教不改的,将有可能面临商标“被死亡”的危险!一些企业认为,改变了注册地址、注册人信息也没什么关系,偷偷使用就可以了。但是,这样做可能会令企业陷入更大的危机中。


一方面,商标局在注册商标被提“撤三”“异议”或面临其他变动时,往往会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登记的注册地址下发书面信息通知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的变更令企业无法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错过挽救时机,最终导致企业商标被“死亡”,阻碍企业商标的正常使用。


另一方面,机制转换、体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问题往往会引起企业名称的改变,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信息,如果不申请变更,使用新名称的企业将无法合法拥有商标专用权,这就意味着在面临商标侵权、纠纷时,企业将无法主张权利,只能任由他人“傍名牌”,将企业辛苦开拓的市场瓜分。


2、连续三年不使用 死亡率90%


有句话这么讲:站着茅坑不拉屎,话糙理不糙。有些人注册商标就是用来占坑的,当然,也有一些商标因为公司结构调整等问题,注册成功后整整3个年头都没投入使用。然后突然有一天,你的商标就被撤销了!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三”成功后,你将失去该商标的专有权。当然,如果你觉得冤枉,也是可以申诉的。这就需要你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3、到期不续展 死亡率100%


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保质期是10年,过期之后就不享受法律的保护了!


这就涉及到商标十年续展。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一满,还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


十年的商标有效期满之后,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展手续,那么商标局将有权注销该商标,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不续展只有死路一条。



4、恶意抢注的 死亡率50%


注册商标的时候你要是傍了大牌,恶意抢注等,只要是违反了规定,统统都没有好结果!


《商标法》中明确了对摹仿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无限期追究相关责任,随时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请求。



5、商标沦为通用名称 死亡率80%


企业商标知名度高本是件求之不得的事,但是,商标过火,却有可能引火烧身。


商标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应具有识别性与显著性,但是,如果企业在商标名声大噪后不注重商标管理与保护,导致商标被过于频繁地用于描述某一类产品,那么,该商标就会失去显著性,沦为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如“优盘”“拉链”“热水瓶”等等,都是由商标弱化为通用名称的典型。近几年出现的“微博”“双十一”等商标也都有弱化为通用名称的危险。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不止如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也就是说,一旦注册商标被“死亡”,那么,一年之内是不可能被救赎满血复活的。想要亡羊补牢的企业,就此死心吧!



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

企业及个人若不能按照规定规范合理地使用商标

就有可能陷入商标失效的危机中

使商标无法正常使用

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与运转

造成企业整体效益的下降

一枚商标来之不易

建议拥有商标的企业和个人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做好商标的日常管理与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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