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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8月1日起,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会计们要注意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7-07-1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量: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要点如下:


  •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栏


  •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两栏


  • 3、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详细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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