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
申办条件
一、申请主体
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或调入一方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在沪方无工作单位的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在沪方为派遣制员工的,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申报)
二、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以取得本市户籍算起)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报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先上传原件,网上受理通过后,由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至现场提交书面材料,核对原件)
一、基本材料
1.《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格系统生成,用人单位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函需加盖公章】
2.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3.夫妻双方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电子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如最高学历为专转本、专升本、自学考本科学历、学位的另需提供前置大专学历证书及教育部电子学历认证报告】
4.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5.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6.调沪方外省市社保材料,包括调沪方外省市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明细证明【如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初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2)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8.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二孩及以上的还提供再生育准生证、再生育审批表】
9.本市落户证明材料,包括:
(1)自有产权房:申请人或配偶在沪不动产权证地址信息页(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地址信息页)
(2)直系亲属产权房:直系亲属在沪不动产权证地址信息页(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地址信息页)、直系亲属的同意落户证明【需注明与申请落户人的关系,且在沪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
(3)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二、与申报依据相应的材料
10.子女随迁材料,提供: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子女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在读证明
11.子女不随迁的,提供: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12.在沪方单位申报的
(1)调沪方工作单位与在沪方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单位为分公司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人事授权书】
(2)调沪方承诺与授权【需调沪方单位盖章】
13.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如证书为在沪方的,还需提供在沪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如证书为在沪方的,还需提供在沪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1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省部级荣誉称号证书、省部级获奖证书、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
申办流程
户口迁移流程
1、调动人员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批件后,持本人身份证和批件到拟落户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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