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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1/同时拿,生育保险和产假工资究竟该怎么发?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2-21 作者:网络 浏览量:

  近日,一位职场妈妈为追讨产假期间工资,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而准妈妈和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生育保险”和“产假工资”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上。职场妈妈认为,生育保险和产假工资是两码事,企业应对未支付的产假工资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却便捷,单位交了生育保险基金,社保中心也支付了生育津贴,因此可以免除产假期间工资。那么,这两方哪个观点是正确的?生育保险和产假工资究竟是否冲突?

  真人真事

  卢女士五年前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前年,卢女士怀孕,当年7月,公司批准卢女士休产假135天。当时,公司为卢女士缴纳了包含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费。

  产假期间,卢女士实际自生育保险基金领取了生活补助1500元和三个月的生育津贴9318元,合计10818元。不过,公司在产假期间,没有向卢女士支付工资。

  去年3月5日,卢女士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离职之后,卢女士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要求公司支付少付的产假期间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后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卢女士的大部分请求。

  不过,公司不服裁决,近日起诉到了湖里区法院。公司起诉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规定为卢女士支付了足额的生育保险。卢女士在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卢女士法定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卢女士胜诉,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要求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4348元和经济补偿金14094元给卢女士。

  依法说法

  法官解读:上述案件当中,女职工卢女士经单位批准享有135天的产假,但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仅支付三个月的生育津贴。因此,对于生育保险基金未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另外,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卢女士支付工资,卢女士以此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支持。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女职工享受98日产假,产假作为法定假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女职工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由此可见,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承担法定的支付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支付工资的主体,这种主体义务非法定情形不可减免,非法定理由,支付工资的责任主体也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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