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求职谨防“试用期”陷阱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2-21 作者:网络 浏览量:

  时下,不少大学毕业生忙着找工作。“对于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而言,试用期陷阱不得不防。”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提醒,试用期不是白用期,求职者要警惕4类试用期陷阱。

  单约试用期。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只与求职者签订单约试用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为的是能够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便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随意延长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延长试用期期限。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榨取廉价劳动力。部分用人单位给试用期的求职者支付低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拒交或欠交社保。很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求职者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咨询热线
  • 客服电话:021-33550338
  • 工作时间:9:00-18:00
  • 电子邮箱:xshrcw@qq.com
  • 企业地址:上海浦东周浦瓦屑振兴路32号
手机WAP浏览
微信公众号
未经上海人才网(官网)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 |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内容及图片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18221406898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Copyright C 2015-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灵炼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上海灵炼人才服务中心运营服务
上海人才网电子营业执照 公网安备31011502401985号 备案号:沪ICP备15007885号-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沪)人服证字[2023] 第1200019323号
公众号
APP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当前身份:招聘企业
个人求职
招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