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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血洗!央妈正式出手,这些人彻底完了!

来源:上海人才网(官网) 时间:2017-12-03 作者:上海人才网(官网) 浏览量: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针对本通知,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解读如下:


1.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一律禁止入场。


限定了玩家: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和普通小贷,非以上机构,请主动退场。


2.所有贷款产品的综合费率不得高于年化利率24%,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PDL等产品均以年化形式计算费率。


3.不得暴力催收。


4.不得收取砍头息。所有收费必须提前告知借款人。


5.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已经批筹的,暂停开业;将启动重新审查小贷公司资质,私下交易牌照的,可能作废。


6.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无指定用途的“现金贷”,逐步压缩存量,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


7.禁止非法集资,禁止通过银行、P2P平台、金交所等渠道进行融资。


此外,发行ABS不能出表,进一步限制了蚂蚁金融等大型机构的放贷规模。


8.禁止银行与无放贷资质的企业进行联合放贷,银行提供资金、银行与无放贷资质企业联合出资放贷、无放贷资质企业为银行做风控均不行。


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不得将授信、风控等核心业务进行外包,那么微众与城商行合作的模式可能受影响。


9.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放贷业务的网站、平台等,将被叫停并依法追责。


要求各类导流平台、贷款超市,要严格按照以上标准去审核自己的合作伙伴,不合格者及时暂停合作,否则将会被处罚。


10.谨慎使用大数据风控,谨防侵犯用户隐私。


11.用户可以举报违规放贷的企业,这对不少放贷平台起到震慑作用。


总结:


监管思路是,通过设定准入门槛、限制利率及资金渠道,先控制现金贷行业增量,然后再及时清理存量。


此外,该文件并没有限制银行发放现金贷,对银行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附:律师解读


现金贷通知,你应当知道的十大要点


作者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肖飒

公众号ID:lawyer_xiaosa


2017年12月1日晚,腾讯新闻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透露给公众,为方便业内朋友一起研究,我们来谈谈:“现金贷”通知,透露了哪些关键信息?


第一,现金贷满足正常信贷需求,无需“一刀切”


有了之前的ICO,互联网金融业界最怕的就是一刀切,定性为非法而杜绝此类业务。我们看到,在通知中,对于现金贷的作用,还是做了一定的肯定:“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这说明,对于现金贷产品,在大消费背景下,满足一些人正常消费信贷,提供了“供给”,满足了需求。既然如此,现金贷产品本身具有正面作用,无需一刀切。但是,我们看到发文机关突出了“四无”,即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还提出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进行“规范整顿”。


请注意,通知中的“现金贷”是指: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为特征的借贷,如果有金融场景、有指定用途、有客户“门槛”、有抵押物(或具有其一),则不是本次通知所指向的“现金贷”,请诸地方整改小组和诸位从业机构和人员要特别注意区分。


第二,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从事现金贷业务的主体较多,其中包括P2P网络借贷、线下借贷信息撮合机构、网络小贷公司等,对于金融机构一般而言,不按照民间借贷处理,但是如果从事“现金贷”,则统一采取年化24%、年化36%的上限要求,不再做进一步的区分工作。


不过,我们担心,如果因此出现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法院对于放贷机构的金融属性恐怕还是要认定一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金贷类产品,是否也要符合民间借贷利率,值得商榷。一般而言,我们认为本次通知的具体指向是民间金融中,野蛮生长的放贷机构,而不是有场景依托、有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


第三,“冷静期”制度被提及


“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s)是“金融界”世界通行的行为准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


请注意,这就是监管机构给现金贷从业机构指出的“合规路径”,如上十一点请机构自查自纠,积极拥抱监管。


切记: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联想到现实生活,对于大学生、啃老族、失业人员的“现金贷”产品恐怕不能继续发放了。同时,出于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本金”+“利息”+“费用”的总和,必须有明确上限,这一点我们非常拥护,在适用类信用卡产品时,我们也很担心放贷机构加很多罚息,以至于“驴打滚”复利计算,形成巨额债务,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当下,实在是不能承受之重。


关于“冷静期”问题,我们在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中反复提及过,现金贷产品的冷静期还是针对金融消费者而言,我们理解多偏向于广大“借款人”,其他金融产品有采取7天冷静期的,但是现金贷产品的特点就是“快”,7天恐怕会“鼓励”一些不诚信的人来“占便宜”,我们建议有48小时即可。


第四,谨慎使用“数据驱动”风控模型


在资本市场讲故事的时候,很多企业的噱头是“数据驱动”风控模型,当然,我们也知道肯定有不错的优质企业,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刚刚出台半年,司法实务界也在经历一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高发期,通知更是直接点出: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有一次,在某闭门会议中,飒姐直言不讳地向现场数位现金贷老板提出“烂菜叶”的问题,大家都在提风控模型,采纳多少个维度去给用户“画像”,如何使用AI技术,采用机器人进行风控筛选,俺只是担心,供给数据的供应商自身也许就已经涉案,以现在的严格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而言,要想取得如此宏大的数据基数,取得数以亿计的海量“授权”(当然这种保护是否在未来会分解为公民人身类信息与公民财产类信息,分类保护,我们拭目以待)很难,现实即如此,法律也很难平衡当下的多种利益诉求。


第五,暂停新批,暂停新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对于前面两项:暂停新批;暂停新批跨省业务,我们理解并认可;然而,对于已经批准筹建,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算是已经过关的类型,建议继续进行业务,否则,法律法规会打架,也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毕竟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筹建单位、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是能够以自己的身份与监管机构“论理”的。


同时,对于已经批设的机构,进行重新核查业务资质。回头看,有道理,但是,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会产生不安全感,本来已经到手的资质,又有了变数,不过,对于炒作类似牌照的人而言,倒是能够控制牌照的价格,让买家心理上产生了动摇,也许可以抑制部分价格。


第六,借款用途是关键


通知指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并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


现金贷有一个特点就是:无明确借款用途,因此,多头借贷问题突出,还被一些人用来腾挪资金,甚至在一些投机活动中,用于“放杠杆”,对于自己和家庭的总债务上升起到火上浇油的效果。


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目的,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对于借款用途的监控被严肃提出,而且落实了监管机构,至于如何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我们看好“监管科技”,期待地方金融机构采购更多高科技监管技术和系统,对辖区内的被监管机构进行适时监督管理。


第七,银行与非放贷人的“联合放贷”,寿终正寝


银行业金融参与现金贷业务,多数是个大通道,坐拥“无风险收益”,为什么这样说呢?名为“助贷”,实际上就是银行之外的人或机构放贷,而且还要签署“抽屉协议”私下要求自然人或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自然人与机构要100%兜底。这一模式,还是被监管机构一眼看透了,为此,在通知中专门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规制,其实就三字:请自重。


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也就是说,与非放贷人的“联合放贷”宣告“寿终正寝”,勿念。


针对银行外包核心业务,在其与有资质的的第三方进行合作时,不得外包授信、风控,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程度,还要“要求和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也就是说,第三方的参与度降到最低,就是流量提供商,无需风控也不要授信权限,只是踏踏实实为银行“供货”即可。


第八,P2P又被捎带上了


网贷机构在自身合规备案的道路上,走得很艰难,大家纷纷寻找下一个风口,发现现金贷这个金矿后,网贷平台虽然自己不得放贷,但积极撮合,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本次通知告诫网贷机构,不得撮合或变形撮合不符合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各类费用;不得将客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不得撮合银行资金与P2P网络借贷;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撮合业务等。


对于P2P网络借贷而言,一边要面对自身整改挤压;一边要同时面对现金贷、校园贷等其他周边业务的紧缩,且行且珍惜吧。


第九,制裁手段多样


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直至取缔。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以我们的经验,最严重的可以通过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非法发放证券罪、第192条等集资诈骗罪等进行定罪量刑;当然,这需要行政机关发公函或有群众举报等。通知中特别指出,恶意欺诈、暴力催收等问题会着重防范,也就是诈骗、故意伤害等情况,必须严肃处理。除却刑事制裁,其他方法是常规行政手段,常见而有效。


第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


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点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举报平台,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让坏人陷入到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是智慧的。作为普通一枚群众,我们深感自身责任重大,也能够挺起腰板,如果谁胆敢来威胁,就可以直接举报不用含糊。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对于行业的自我规制和约束起到了重要作用,除却消费者教育、标准制定、个案指导等,在接受金融消费者举报方面,未来将大有作为。


综上,《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对于“现金贷”的特性进行了总结和描述,把市场上现金贷的隐患披露出来,对于各地监管机关的工作重点,业内从业机构的合规重点,进行了阐述。


根据通知,我们建议从业机构和人员,认真研究学习,掌握精髓,审慎处置现有业务,开启备用业务条线,以免造成业务大面积滑坡,影响股价和投资人信心。

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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